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2-09
发文字号:
财会〔2004〕2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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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水运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水运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运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水运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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