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9-22
发文字号:
财会〔2004〕1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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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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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我们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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