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9-20
发文字号:
财会〔2004〕1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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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保险中介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保险中介公司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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