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04-11-30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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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参见:《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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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参见:《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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