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7-12
发文字号:
财库〔2007〕6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收藏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各中央预算部门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7年7月12日


2021-10-13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