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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2-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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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出纳不得在记账凭证上登记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科目? ​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在会计记账凭证上录入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即为账目登记,本条是否可以理解为: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出纳不得在记账凭证上登记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科目?


:"《会计法》在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同时,突出强调“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由于出纳人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规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会引起入、支出、费用或债权债务账簿记录的变化,需要登记相关账簿。如果把这些业务统统交由出纳人员一人办理,就会造成既管钱又记账,失去监控,存在很大风险。同样道理,如果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由出纳人员经管,也难以防范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因此,无论是在手工记账条件下,还是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出纳均不得在记账凭证上登记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相关账目,也不得兼任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


但是,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支出、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如固定资产明细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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