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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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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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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日本一家上市公司在中国投资的非上市全资子公司,从2019年4月开始,日本母公司开始适用租赁准则,我们想从2020年开始适用租赁准则,同时也适用收入和金融工具准则,请问这样是否可以?

:我司是日本一家上市公司在中国投资的非上市全资子公司。从2019年4月开始,日本母公司开始适用租赁准则。该准则虽然是日本会计准则,但是,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我司在2019年对日本报告中都需要在表外加上租赁准则的调整内容再行报出,为了提高效率和与母公司合并报表的方便,我们想从2020年开始适用租赁准则,同时也适用收入和金融工具准则,请问这样是否可以?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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