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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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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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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2020年新成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主营经营的是再担保业务,也是参照保险公司的账务处理吗?还是适用新的金融准则和收入准则呢? ​

:你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我公司是2020年新成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主营经营的是再担保业务,也是参照保险公司的账务处理吗?还是适用新的金融准则和收入准则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六条(十一)规定,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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