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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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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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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合同是由房主(公司A)与供电局签订,所有用电违约责任都是公司A承担,若由于某租户用电问题导致违约,将会向该租户追偿,A公司为租户单独安装电表。A公司向租户收取得电费可否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尊敬的财政部会计司的老师,您好:A公司是一家主要业务为智能制造的高科技公司,在将多余的房产对外出租,主要想请教:针对A公司可以根据租户各种情况,通知供电局减少供电量或者断电啥的,这算不算控制?对于收取租户的电费是否由公司A作为主要责任人进行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主要背景如下:?用电合同是由房主(公司A)与供电局签订,所有用电违约责任都是公司A承担,若由于某租户用电问题导致违约,将会向该租户追偿。?为各租户单独安装电表;?出租方统一向供电局支付电费,并按照市场价(即供电局市场价)向租户收取电表所示电量及公摊电量的电费,并按收取金额开发票给各租户;?与租户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一定时间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一定改正期限后仍未改正时,A公司有权对该租户采取停电、封门封户等措施。现在上市公司300947明确按总额法的,有的上市公司按净额法的,也有4大中的某所反馈按净额法的,急切期盼明确回复:像A公司向租户收取得电费可否按总额法确认收入?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以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从而判断企业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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