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5-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会计司
收藏

我公司投资的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期限届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请问:1.我司在收到该公司经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时,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收到被清算企业该移交的剩余资产时,是否以公允价值作为接收资产的入账价值?3.接收的剩余资产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我公司所占股份计算的部分,是否确认为股息所得、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4.接收的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