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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8年企业与政府签订购买政府服务协议,提供房屋拆迁、平整土地和根据政府规划进行部分绿化服务。拆迁成本(绝大部分是拆迁费用,少部分是人工费用)68亿元,工期4年。政府购买合同服务期25年,前3年2018-2020固定付费分别为0.9913亿,1.8867亿,28301.89亿,后22年按总投入及中标服务费率8.262414%每年固定付费,公式为A=P*i*(1+i)^n/((1+i)^n-1)。2018年工程进度22%,2019年工程进度15%,2019年工程进度18%,2020年工程进度45%。问:
1、2018年-2021年是建设期,收入如何确认?交易价格如何确定?是否为含有重大融资成分的业务?如是具体咋折现?收入是从2018年开始折现还是从2021年工期结束开始折现?折到哪一年?未实现融资收益多少?2021年年初执行新准则时,调整期初数是多少?
2.如不是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业务,是否属于两项履约义务?即建筑服务和贷款服务?如为两项履约义务,贷款服务是否不需要折现了?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第九、第十四、第十七、第二十、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