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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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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不动产销售合同,但尚未交房尚未确认收入,其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可以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待最终确认收入时再由“合同取得成本”转入税金及附加?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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