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