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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5-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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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被清算企业的股东收到被清算企业分配的剩余资产是否应分别确认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请问:按照该项条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收到被清算企业分配的剩余资产是否应分别确认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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