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关于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的确认,请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8〕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