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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领导,我详细学习了一下历年政府会计制度当中关于固定资产以及折旧的部分,想请教以下几下问题:1、1997年2月6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财库2013年218号规定,行政单位除了几类特定的固定资产外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同年新旧制度衔接规定里面只提到了,对原制度的固定基金科目转入新制度的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就是说,在执行新规定以前的折旧不需要补提对吧?只是执行新规定后,按预计可使用年限进行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2、财会2017年25号,新的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新的账务处理,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贷累计折旧。请问一下,我在执行2017年25号文件以前,也就是执行财库2013年218号文件的时候,已经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计入过经费支出了,在执行新文件的时候,继续再通过费用的处理方式计提折旧?这样子会不会支出等于计了两次?3、2013年218号关于累计折旧当中提到,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从下月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下月不提。但是在财会2017年4号文件应用指南中提到,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请问,关于折旧时点,以哪个文件为准,是从2014年-2016年期间执行2013年218号,从2017-今执行财会2017年4号对吗?4、请问一下从2014年开始对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有没有年限规定?我没有找到相关文件
答: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起实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不再执行。2.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的问题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执行。3.有关新旧衔接的问题,请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8]3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进行处理。4.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冲减对应的资产基金,不计入当期支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财务会计计入当期费用,预算会计不做处理,不会导致重复列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