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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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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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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前已计提折旧有残值的固定资产重新追溯,是否需要追溯调整累计折旧金额?是否要追溯会计政策变更?

:2019年1月1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中固定资产有残值,是否需要追溯调整累计折旧金额??具体情况如下:我们单位在19年前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部分固定资产预计是有残值的。我们在转制中是运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七)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内容中第二段内容(单位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原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新制度所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追溯调整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而应当自执行新制度起,以2019年1月1日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提折旧额,在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扣除已计提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进行了重新计算折旧时间和折旧金额。但是现在事务所审计说,我们以前的固定资产有残值,不符合第二段话的内容,应该要沿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七)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内容中第一段的内容(单位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开始计提折旧的时点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应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与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的差额,借记新账中“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需要对以前已计提折旧有残值的固定资产重新追溯?因为大家对此的理解不一致,所以就2019年1月1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中固定资产有残值,是否需要追溯调整累计折旧金额??是否要追溯会计政策变更??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单位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开始计提折旧的时点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应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与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的差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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