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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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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收入应用指南中提到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是否应改为“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未到期或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

:老师,您好。对于合同负债的定义,在准则中,“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在应用指南中“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请问应用指南中提到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是否应改为“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未到期或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比如公司帮客户在媒体平台投放广告,客户合同约定按照在媒体充值金额确定债权。公司在媒体平台充值时点,在给予客户信用期的情形下,需要体现出合同负债即确定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即存在这样的分录借应收账款贷合同负债。请问老师,这样理解是否合适。谢谢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判断是否存在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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