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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现在工厂要拆迁,但是政府补偿金额还未确定也未收到补偿金,但是固定资产开始清理了,我的处置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没有收到补偿金,期限比较长,可能好几年,这样的话收入和损失没法配比,我可以先按照暂估的补偿金借:其他应收款-政府贷:专项应付款,再处置固定资产的时候,借:专项应付款贷:营业外支出这样做账么?请给与指导意见,谢谢!咱们有会计咨询电话么?有的话请留一个电话号,方便沟通,非常感谢。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若属于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若该交易属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的搬迁补偿款,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