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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想请教如下两个问题1.根据贵司2020年6月23日对编号9047-3199890留言的回复,小微企业的销售收入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根据2020年6月23日对编号5042-3368327留言的回复,发生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利润表中没有“其他收益”科目,请问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何列报达到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是否有明确的条文依据?2.财会〔2016〕22号二(十)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当期损益应当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2020年6月23日对编号9047-3199890留言的回复,小微企业的销售收入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请问这条回复中选择”当期损益“当中的”其他收益“有何依据?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达到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在利润表中列报为营业收入。小微企业的销售收入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三条,小企业发生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