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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第三章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请问上述条款中“政府采购”是狭义定义,即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还是广义的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单位采购部门仅负责“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如是指狭义定义,在设置内控岗位时,能否对“收支业务管理岗”和“政府采购管理岗”不做不相容岗位分离?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应当比照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程序执行。收支业务和政府采购业务都是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两项经济业务的执行均涉及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其中收支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收款与会计核算等;政府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