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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尊敬的财政部会计司领导,您好,我是一名银行会计人员,有以下关于信用卡业务的会计问题需要咨询:信用卡分期业务主要包括账单分期业务、现金分期业务及消费分期业务,是商业银行主要业务之一,但据了解目前银行业内对于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的核算和列报方式并不一致,有的在手续费收入反映,有的在利息收入反映。我们理解该收入作为手续费反映可能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属于早年形成的行业惯例。从实质上看,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定价模式与传统贷款类似,分期收入实质上用来覆盖资金成本、信用风险成本和操作成本。持卡客户对于分期手续费,也通常理解为是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而非享受银行的增值服务的对价。近几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陆续颁布实施,对照准则规定,我们考虑信用卡分期业务似乎更适用于金融工具准则而非收入准则,在利息收入反映更符合业务实质。对于上述实务困惑,烦请领导予以指导:信用卡分期收入是否应当在利息收入反映?谢谢
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参照《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相关规定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如果银行从事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对应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且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实质上主要为弥补货币时间价值、信用风险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那么银行应将其确认为利息收入,并进行相应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