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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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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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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给建筑单位并配备操作人员,符合租赁准则还是建造合同准则呢

:我单位是机械租赁企业,将机械设备租赁给建筑单位,配备操作人员,请问符合租赁准则还是建造合同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适用租赁准则时,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你单位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判断是否向建筑单位让渡了控制该机械设备使用的权利以获取对价,具体的判断流程及考虑因素请参见租赁准则及应用指南有关租赁识别的内容。经判断该合同包含设备租赁的,应当按照租赁准则对设备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配备操作人员提供的服务属于非租赁部分,应将其与设备租赁进行分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进行处理。经判断该设备租赁不符合租赁定义的,应当将该合同整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进行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并参考该准则讲解,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租赁的主要特征是,在租赁期内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属于租赁业务的,按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部分按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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