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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运输费
(1)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境内公司外销在已办理完货物报关手续,取得提单时确认收入。境外子公司在客户收货后确认收入,或将货物交至客户指定的承运人后确认收入;双方约定运费由客户承担但需公司代为办理托运的,在代为办妥托运手续后确认收入。
(2)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公司涛涛车业、涛涛进出口直接销售至境外客户实现的境外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约27%,运输费分别为473.87万元、651.64万元和1,077.60万元,根据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020年、2021年的运输费已计入营业成本。
(3)报告期内,境外子公司向境内主体采购需承担的进口清关、海运及内陆运费分别为 2,472.13万元、7,454.70万元和17,104.89万元,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18.44%、40.73%和43.5%,上述运输费计入销售费用。(4)报告期内,境外仓库之间产品调拨等其他运费分别为364.76万元、394.18万元和1,609.66万元,计入销售费用。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向境内主体采购所承担的进口清关、海运及内陆运费和境外仓库之间产品调拨等其他运费,是否属于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若是,请说明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若否,请说明上述运输费是否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必要支出,是否形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