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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2-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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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及附加

1.6.10 税金及附加(6403)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8 税金及附加


1.业务概述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账务处理


(1)企业销售应税产品按规定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2)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编制会计分录如图7-68所示。

税金及附加-1

3.案例解析


详见负债类“应交税费”相关内容。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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