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12-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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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人提交了绵阳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事项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原则同意申请人定向发行股票方案,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798.7万股,其中,第一次发行不超过448万股,第二次不超过129.5万股,第三次不超过221.2万股,每次发行价格不低于2元人民币,且批复明确有效期截至2015年12月30日。申请人已于2015年10月召开董事会终止了第三次发行方案。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经2015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2015年11月2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发行是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12条规定,补充披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签订时间和支付方式。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程序、优先认购安排、限售安排发表明确意见,请申请人律师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营业收入逐期下降,毛利率大幅波动,2014年度、2015年1-6月净利润为负,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此外,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存货维持在较高水平,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逐期下降。请申请人结合企业经营情况,补充披露上述财务数据或指标的变化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章节披露,“公司的营业收入呈下降趋势,净利润为负,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如公司经营状况未得到好转,公司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为负,经营现金流对债务偿还的保障能力下降,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而会计师对申请人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申请人补充披露:①包括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在内的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风险的详细分析;②是否如实、充分的向本次发行对象作风险揭示。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会计师对申请人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合理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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