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12-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收藏

关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申请的反馈意见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2015年12月18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申请。经审核 ,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购涉及的中国境内反垄断申请尚需通过商务部审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审批进展情况。如尚未取得,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情形作风险提示,明确在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收购。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由于中国中冶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尚待香港证监会根据香港收购守则,豁免中国五矿对中国中冶的强制性全面收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审批程序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上述审批是否为本次申请的前置程序,两个豁免申请的衔接安排及相关后续实施计划,并明确在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收购。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律师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国资划转批准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2005年9月,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以及Resco Products, Inc.向美国新泽西州联邦法院提起对包括中国五矿及其下属矿产公司等17家中国企业在内的镁砂反垄断诉讼,该案件仍然处于审理推进阶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诉讼的案由、进展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目的。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报告书未说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请你公司予以补充说明。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