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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4日至1月8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两家首发企业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一、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内销贸易商江阴嘉荣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嘉荣)销售收入逐年大幅增长的原因,江阴嘉荣对下游客户的销售情况,江阴嘉荣下游客户不直接向发行人采购货物的原因,发行人与江阴嘉荣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2)扬州天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常州拓森化工有限公司等主要供应商的经营情况及其向发行人供应原料品种、数量、金额、及定价的公允性和合理性;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匹配性以及营业成本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匹配性及其存在差异的原因,以及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3)发行人未收购而是通过许可方式使用江苏银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卡化工)注册商标的原因及其具体约定内容,发行人通过许可商标生产、销售产品的品种、产量、销量、收入及其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等情况,银卡化工的主营业务和经营情况及其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目前的法律状态和使用情况;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银卡化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关联关系。
(4)发行人报告期综合毛利率较高且不同品种毛利率差异较大以及2015年上半年二元系列产品毛利率大幅提高的原因。
二、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下列内容:(1)发行人报告期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工作性质和内容、劳务派遣合同签署时间和期限等主要内容;(2)发行人2015年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及其原因和补偿情况;(3)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具体措施以及履行的相关程序;(4)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调整对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及未来经营业绩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影响。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