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3-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收藏

关于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3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10月30日,我会出具反馈意见。11月27日,你公司公告了反馈意见回复并上报我会。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并提请证监局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实地核查,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反馈回复显示,2013年标的公司总运力、集装箱总数和吞吐量分别较上年增长56.64%、54.28%、68.91%,高于同期备考合并口径营业收入的增长比例37.91%,2014年标的公司总运力、集装箱总数和吞吐量分别较上年增长48.95%、69.37%、56.43%,高于同期备考合并口径营业收入的增长比例28.62%。在营业收入增长低于总运力、集装箱总数和吞吐量增长的情况下,毛利率却呈现上升趋势。请申请人结合标的公司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返利等主要收入项目,以及与总运力、集装箱总数和吞吐量相关的码头使用费、航租款、燃油费、拖车费、人员工资等主要成本项目核算的准确性,补充披露报告期毛利率呈上升趋势且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合理性;请会计师对标的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的充分性、成本项目的完整性以及信息系统追加审计程序,并根据审计结果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你公司申报材料审计、评估资料已过期,请补充审计、评估并报送更新后的申报材料。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