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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3-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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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2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2月3日,我会发出反馈意见。3月8日,你公司公告了反馈意见回复并上报我会。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反馈回复材料显示,白音查干采矿权目前正在办理国土资源部的备案手续,预计于2016年3月18日前完成;十地外围探矿权已于2016年1月1日到期。请你公司:1)提供上述采矿权备案相关材料。2)补充披露上述探矿权续期的办理进展情况,截至反馈回复尚未办理完毕续期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反馈回复材料显示,光大矿业及赤峰金都土地使用权均未取得权属证书,部分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的相关预审意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是否所有矿区用地均需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措施。2)对于已经取得预审意见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权属证书过程中是否需履行其他实质性审批程序。3)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是否可以开展前期生产准备活动。4)未能如期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在现阶段进行本次交易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反馈回复材料显示,赤峰金都、光大矿业具备前次重组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中的注入条件,本次交易为对前次重组承诺的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盛达集团与实际控制人赵满堂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仅三河华冠一家公司仍从事银、铅、锌矿采选业务,与上市公司仍存在同业竞争。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注入条件的内容。2)结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和矿业权情况,补充披露上述表述的依据,如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情形,补充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反馈回复材料显示,盛达集团认购盛达矿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筹集。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具体为何种方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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