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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4-2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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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目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并结合能够控制的董事会席位披露相关的控制关系。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经查询,为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我会立案调查。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审计机构的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处于较高水平,201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总资产的35.8%,净资产的90%,且增速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请申请人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账款,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的具体原因,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末申请人其他应收款中包含应收关联方大田海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款项23.5万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上述款项的后续还款情况;(2)是否构成资金占用,如是,请披露该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以及相应公告情况,后续整改情况;(3)是否已建立并完善了防止资金占用的相关内控制度。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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