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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5-2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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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共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5,115.6067万股,募集资金总额17,904.62375万元,主要用于补充申请人及子公司的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2)结合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财务状况等因素详细说明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3)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防止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相关措施。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并不限于本次发行的价格、发行对象、发行程序、优先认购安排、限售安排等。


3、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度申请人营业收入较2014年度下滑,同时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相应下滑,其中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且亏损扩大,但毛利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不同幅度的上升。请申请人按业务类型补充披露营业收入、毛利率、营业利润相应状况及变动原因,补充披露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原因,分析目前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并对相应风险进行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末申请人存在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中借款7400余万元,代垫款1351万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上述相应借款、代垫款发生的原因、具体情况及合理性;(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3)防范资金占用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财务报表其他应付款中,除职工及股东借款外,还存在较大数额的应付暂收款、其他往来款(合计约3.6亿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款项的具体情况,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12月,申请人子公司共享装备进行了增资,其中新股东睿银金控增资价格低于共享装备每股净资产。申请人合并报表相应减少资本公积1436万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上述增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2)申请人及子公司是否对睿银金控等新股东作出业绩补充承诺或其他估值调整安排,如有,请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合法合规性;(3)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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