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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关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申请人所提交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与其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告内容存在不一致。请申请人说明上述不一致的原因,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变更董事会决议的情形,是否已履行相应程序,并说明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及信息披露是否合法、法规、有效。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补充披露股票发行对象的确定方法。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尚未确定本次定向发行的具体对象,但申请人在册股东、董事罗险峰与王琼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回避表决,并披露为“潜在发行对象”;在册股东四维(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怡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险峰及王琼在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股东是否为本次定向发行对象,如是,请披露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主办券商在推荐文件中发表意见不全面。请主办券商对本次发行对象、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营业收入上升,但毛利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滑。请申请人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上述财务数据或指标变动的具体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处于较高水平。请申请人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的具体原因,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此外,2015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超过营业收入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减少额之和。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净流出的原因;(2)现金流量表与其他报表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列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挂牌以来已进行了4次发行,共募集资金约1.8亿元,其中1.34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1.3亿元,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新项目“邻里社区”发展、美国设计中心建设、数字出版业务升级及数字化绿色印刷提供建设资金与补充营运资金。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前期发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与披露方案一致,补充营运资金的部分是否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2)对于募集资金用于“邻里社区”和美国设计中心建设,说明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并结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是否已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3)数字出版业务升级及数字化绿色印刷的具体内容、资金投入形式、资金需求测算依据;(4)对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以及前期募集1.34亿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5)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的相关措施,防止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相关措施。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