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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9-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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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国土云数据中心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新建西安分公司、北京子公司,以及补充广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流动资金,申请人已披露了主要的投资项目所需金额。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平台建设项目、新建子公司目前进展情况;(2)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说明主要投资项目金额的确定依据。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前次发行募集资金1,800万元,披露的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其中478.38万元用于数据工程项目成本及费用支出。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数据工程项目成本、费用的构成情况,是否符合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范畴。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等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围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就申请人本次定向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管理要求、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5、经查询,为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被我会立案调查。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被立案调查的签字会计师是否为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意见,会计师为本次股票发行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审慎、尽责,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5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较2014年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2016年上半年(年化后)比2015年全年情况下降幅度较大。请申请人结合业务或项目开展情况,补充披露:(1)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盈利情况变动的具体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情况,并说明客户结构的变化原因;(2)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他股东是否与主要客户存在关联关系、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逐期下降,其中2015年度、2016年上半年均为负。请申请人结合业务或项目开展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具体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维持在较高水平,应收账款周转率逐期降低。请申请人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以及应收账款构成情况;(2)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政策、结算政策;(3)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具体原因;(4)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5)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维持在较高水平,应收账款周转率逐期降低。请申请人结合业务或项目开展情况、结算政策、期后回款和坏账实际发生等情况,补充披露:(1)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具体原因;(2)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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