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藏

会计类第2号—一揽子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合并成本,并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一揽子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时相关投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购买方以一揽子交易方式分步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 双方协议约定,若购买方最终未取得控制权,一揽子交易将整 体撤销,并返还购买方已支付价款。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应按 照相关规定恰当确定购买日和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控制权时 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控制权之前已支付的款项应作为预付 投资款项处理。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