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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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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2号—业绩承诺期内修订业绩补偿条款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将业绩补偿条款产 生的或有对价作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 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在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双方修 订业绩补偿条款的会计处理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后的业绩承诺期内,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协商对业绩补偿的金额、支付时 间、支付方式等进行修订,且已就该事项严格履行了股东大会 等必要内部决策流程。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应将业绩补偿条款 修订导致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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