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发行对象范围不完整,既没有列明发行对象须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等是否参与本次定向发行。请申请人依规补充披露本次发行对象的范围。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发行对象的确定方法。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人申请材料制作粗糙,如申请人没有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明确发行对象的确定方法,但主办券商、律师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均发表意见认为申请人发行对象的确定方法合法合规。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没有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调整方法,但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发表意见称申请人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调整方法合法合规;申请人在《申请报告》中提出本次发行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5日,但在其他申请文件中则披露为2016年10月10日。请申请人、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申请材料进行仔细检查,对材料中的前后文字表述不一致等情形进行更正,切实提高申请材料质量。请主办券商、律师进行核查,并说明有效提高和保障申请材料质量的措施。
4、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磷酸铁和磷酸铁锂项目建设,但申请人没有结合项目立项文件、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此外,申请人没有披露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的措施。请申请人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并补充披露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防止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相关措施。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持续大幅增加,2015年比2014年增长177.63%,2016年1-6月同比增长743.79%,净利润2015年比2014年增长201.88%,2016年1-6月净利润已达2015年3倍。请申请人结合企业商业模式及运营实际情况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申请人营业收入构成及详细情况;(2)结合可比公司及行业发展情况,详细说明申请人营业收入、利润大幅增加的具体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最近一期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上升,2016年6月为4,693.48万元,而2015年度为-1,601.42万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上升的具体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申请人内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加,由2014年的2,426.07万元升至2016年6月的24,716.81万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以及应收账款构成、账龄情况;(2)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政策、结算政策,报告期内销售政策是否存在重大调整;(3)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具体原因;(4)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5)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最近一期末申请人存货余额大幅上升,自2015年末的3,,421.42万元升至2016年6月末的7,041.52万元。请申请人结合经营和业务开展情况,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存货的构成情况,存货余额较大的具体原因;(2)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测算基于母公司财务报表,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此次补充流动资金测算基于母公司财务报表数据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具体的使用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公开披露的使用用途,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等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