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藏

会计类第2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 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能够主导使用该 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该知识产权许 可确认收入。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确认时点 的判断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业务中,知识产权许可载体的实物交付, 并不必然导致商品控制权的转移。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 分析客户是否有能力主导知识产权许可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 部的经济利益。例如,企业在向客户(如播放平台)交付影视 剧母带时,若双方在合同中对影视剧初始播放时间等进行限制 性约定,导致客户尚不能主导母带的使用(如播放该影视剧) 以获得经济利益,则企业不应在母带交付时确认影视剧版权许 可收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