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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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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2号—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客户的销售返利形式多样,有现金返利、货物返利 等,返利的条款安排也各不相同。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 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基于返利的形式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考虑相关条 款安排是否会导致企业未来需要向客户提供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或服务,在此基础上判断相关返利属于可变对价还是提供给客 户的重大权利。一般而言,对基于客户采购情况等给予的现金 返利,企业应当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基于客户 一定采购数量的实物返利或仅适用于未来采购的价格折扣,企 业应当按照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评估该 返利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以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 务并分摊交易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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