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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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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2号—暂定价格销售合同中可变对价的判断

可变对价指的是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 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 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 变对价的情形。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暂定价格的销售合同中可变 对价的判断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暂定价格的销售合同通常是指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销售 价格尚未最终确定的安排。例如,大宗商品贸易中的点价交易, 即以约定时点的期货价格为基准加减双方协商的升贴水来确定 双方买卖现货商品价格;金属加工业务中,双方约定合同对价 以控制权转移之后某个时点的金属市价加上加工费来确定;某 些金属矿的贸易价格将根据产品验收后的品相检验结果进行调 整等。


 暂定销售价格的交易安排中,企业应分析导致应收合同对 价发生变动的具体原因。其中,与交易双方履约情况相关的变动(如基于商品交付数量、质量等进行的价格调整)通常属于 可变对价,企业应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与定价挂 钩的商品或原材料价值相关的变动(如定价挂钩不受双方控制 的商品或原材料价格指数,因指数变动导致的价款变化)不属 于可变对价,企业应将其视为合同对价中嵌入一项衍生金融工 具进行会计处理,通常应按所挂钩商品或原材料在客户取得相 关商品控制权日的价格计算确认收入,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权后上述所挂钩商品或原材料价格后续变动对企业可收取款项 的影响,应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应计入交 易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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