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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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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2号— 应付客户对价的判断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支 付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 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除外。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支付给客户的款项是否应冲 减销售收入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企业应分析其向客户支付对价的目的,若企业自客户取得 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并且能够从主导相关商品或服务 的使用中获益,企业通常应将其支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向客户 购买商品或服务(而非应付客户对价)处理。例如,对于企业 基于自身宣传需要支付给超市等客户的推广支出,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企业向客户支付对价是为了取得明确可区分的推广服 务,并且能够主导推广服务的使用(如主导商品上架区域、堆 放位置,以及展示时间、频率、方式等),企业应将其作为从 客户购买推广服务处理,按照支付对价中与推广服务公允价值 相当的部分确认销售费用,支付对价超过推广服务公允价值的 部分冲减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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