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藏

会计类第2号—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或服务的判断

如果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该 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在该履约义 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如何理解客户能够控制履约 过程中在建商品或服务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是指在 企业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客户拥有现时权利,能够 主导在建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且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其 中,商品或服务的经济利益既包括未来现金流入的增加,也包 括未来现金流出的减少。例如,根据合同约定,客户拥有企业 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假定客户在企业终止履约 后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其他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 行前期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表明客户可通过主导在 建商品的使用,节约前期企业已履约部分的现金流出,获得相 关经济利益。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