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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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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2号—识别履约义务时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判断

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判断其向客户承诺转让的 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否能够明确区分,以及商品或服务在合同层 面是否能够明确区分。若合同中承诺的多项商品或服务之间具 有高度关联性,导致相关商品或服务在合同层面不可明确区分, 企业应将相关商品或服务整体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前述高度关联性存在理解上 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高度关联性是指合同中承诺的各单项商品或服务之间会受 到彼此的重大影响,而非仅存在功能上的单方面依赖。例如, 企业在同一合同中为客户设计、生产某新产品专用模具,并使 用该模具为客户生产若干样品,不应仅由于后续生产需要使用 模具而认为模具与样品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若企业在后续生 产过程中,需要根据客户对样品的使用情况持续修正模具,基于修正后的模具再生产样品,最终将符合客户要求的模具及样品转让给客户,表明设计生产专用模具和生产样品之间互相受 到彼此的重大影响,二者在合同层面不能明确区分,应将其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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