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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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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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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4期)——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是否考虑信用保险?

案例: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是否考虑信用保险?

1.案例及相关问题

E 公司是一家以出口为主的制造企业。为保障出口应收款的回收,20X4 年年初,E 公司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投保范围为 E 公司 20X4 年发生的信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出口应收款,投保金额累计不超过 1.5亿美元,保险期限为 20X4 年。E 公司需要在每月 27 日之前将上月符合保单适用范围的出口应收款向保险公司申报。

根据信用保险合同的约定,一旦所申报应收款出现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或拖欠货款超过 90 天等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保险公司将按照应收账款账面金额的 85%向 E 公司赔付。赔付后,该应收款的收款权利将转移至保险公司。同时,E 公司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向债务人追偿欠款,追回欠款后,其中 15%将分配给 E 公司。E 公司如果直接从债务人收回任何款项,视为代保险公司保管,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公司应得的部分退还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设最高赔偿限额。E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底已经付清该合同下全部保险费。

问题:E 公司在估计纳入该保险合同投保范围内出口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时,是否可以考虑保险合同对其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金融工具未来现金流缺口的估计应当反映源自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预期现金流,前提是该担保物或信用增级属于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一部分且企业尚未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本案例中,在估计出口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时,是否考虑信用保险合同预期将产生的现金流量,需要判断信用增级是否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且企业未对信用增级进行单独确认。如果信用增级实质上与金融工具合同构成一个整体,且未单独确认,则可以在估计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信用增级对合同现金流的影响。

根据案例信息,E 公司为 20X4 年发生的出口应收款购买信用保险,应收款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纳入投保范围,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和纳入投保范围的应收款不是在相互考虑的情况下签订的,亦非不可分割,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可能难以将该等保险合同视为每笔符合条件的出口应收款的合同条款组成部分。因此,不应将该等信用增级预期产生的现金流纳入应收账款合同现金流中考虑。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

第十二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在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中,企业对现金流缺口的估计应当反映源自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预期现金流(即使该现金流的预期发生时间超过了合同期限),前提是该担保物或信用增级属于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且企业尚未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企业在判断信用增级是否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时,应当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考虑。例如,金融工具的合同是否对该信用增级进行了索引、金融工具的相关监管法规是否强制要求纳入相关信用增级、金融工具合同与相关信用增级是否为同时或相近时间签订且互为条件、相关信用增级是否可以单独转让等。需要说明的是,“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并不要求其必须与金融工具载于同一合同,未与金融工具载于同一合同、但实质上与金融工具的合同构成一个整体的其他信用增级条款也包括在内。企业对被担保金融工具的预期现金流缺口的估计,应当反映源自担保物的预期现金流的金额(减去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的成本)和时间,无需考虑该抵债是否很可能发生。

对于所有因抵债而获得的担保物,企业均不应将其独立于被担保金融工具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除非该担保物满足本章或其他章规定的资产确认标准。

(2)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2023 年 7 月 17 日)

问: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不限于合同明确载明的条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还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其中,“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包括未与金融工具载明于同一合同、但实质上与金融工具的合同构成一个整体的其他信用增级条款。企业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考虑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但该信用增级相关现金流量已单独确认的,则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可重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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