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应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不能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确认收入。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后续变动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如下:
公司应分析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后续变动是否重新形成一项新授权合同,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例如,公司对其客户授予一段期限内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并一次性收取固定特许权使用费后,在原许可期限到期前,公司又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客户就延长知识产权授予期限达成新的约定。前述情况下,客户最早在延长期限开始时才主导使用该知识产权许可并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公司应将延长授予期限视为一项新授权合同,并按照收入准则有关规定在延长期限开始时点确认延期收入,而非新约定达成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