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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7-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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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5号——履约完毕后减让合同对价的会计处理

合同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可变对价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企业应当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履约完毕且确认应收款项后与客户重新协商减让合同对价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如下:


公司履约完毕、确认应收款项并按规定恰当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后,再与客户约定调减合同对价,导致已确认的应收款项余额减少的情形下,若合同对价减让与公司转让商品等具体履约活动相关(例如因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履约瑕疵、合同标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调减合同对价),或合同对价减让符合行业惯例或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应进一步结合合同具体约定将其作为销售合同变更或可变对价重新估计进行会计处理。若双方因履约活动之外的原因调整合同对价,且相关合同对价减让符合债务重组定义,则应作为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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