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2620153
各会员单位:
为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根据有关规则修订情况,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22〕274号)同时废止。
请各会员单位及时更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并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附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