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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06
发文字号:
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16号
发文机关:
郑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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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动力煤期货业务细则(2024年修订)

(2024年1月4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2月6日〔2024〕16号公告发布,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动力煤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动力煤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质检机构、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100吨/手。


第四条动力煤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动力煤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0.2元/吨。


第六条动力煤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至12月。


第七条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时间分为夜盘交易时间和日盘交易时间。夜盘交易时间为下午21:00—23:00。日盘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交易所暂停、取消动力煤期货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九条动力煤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5个交易日。


第十条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ZC。


第三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动力煤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厂库标准仓单交割和车(船)板交割。


动力煤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动力煤期货的交割单位为20000吨。


第十三条动力煤期货标准仓单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8个交易日;车(船)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最后一个日历日。


第十四条动力煤期货标准仓单为厂库标准仓单。


动力煤期货标准仓单为非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五条每年5月、11月第10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动力煤期货标准仓单,应当在当年5月、11月的第10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


第十六条动力煤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动力煤期货厂库、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动力煤期货厂库、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动力煤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车(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第十九条车(船)板动力煤交割时,动力煤装至汽车板或者轮船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厂库标准仓单动力煤出库时,用汽车或者轮船提货的,动力煤装至汽车板或者轮船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用火车提货的,动力煤装至短倒车辆车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动力煤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动力煤期货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节 交割标准


第二十一条动力煤交割检验指标检测方法适用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基准交割品: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5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0.8%,3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2%,干燥基灰分≤30%,全水≤25%的动力煤。


第二十三条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3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1.5%,3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2%,干燥基灰分≤30%的动力煤。


43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0.7687/4500×实测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0.8768/5000×实测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5500×实测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超过6000千卡/千克的,按6000千卡/千克计算货款。


0.8%<干燥基全硫≤1.5%时,以0.8%为基准,每高0.1(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个百分点,贴水4元/吨。


全水>25%的动力煤可以交割。全水>25%时,以25%为基准,按照超出部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扣减重量。例如,实测全水为26.32%,扣重1.3%。


第三节 车(船)板交割


第二十四条动力煤车(船)板卖方提出交割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点、煤种、产地以及交割货物的检测报告等。其中,交割地点应当具体到港口某公司;交割货物如为混煤,应当注明掺混使用的煤种。


第二十五条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3个交易日内,动力煤买卖双方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


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第3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前,买方应当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卖方会员应当在当日下午3时前进行确认。买方提交的《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应当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或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按照未提交处理。规定时间内,买方未提交或者卖方未确认的,视为违约,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动力煤发运前,买方有权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买方承担与检验相关的所有费用。指定质检机构通过移动煤流采样并进行检验,质检报告显示货物不符合交割标准的,按照卖方交割违约处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质检报告显示货物符合交割标准的,或者买方不检验的,应当正常发货。


第二十七条动力煤买方使用车辆运输的,应当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6个工作日内抵达货物所在地。买方使用船舶运输的,全部或者首批船舶应当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6个工作日内抵达交割货物所在指定港口锚地。因不可抗力导致指定港口不能接收等特殊情形时,可以顺延。


买方运输工具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加盖买方公章的传真件)通知卖方。卖方应当在收到买方运输工具抵达指定交货地点的通知之日起(不含该日)1个日历日内向指定港口港务公司提交作业申请,作业申请应当包括符合规定或者约定的采样方式、计重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动力煤车(船)板交割质量检验在装车(船)过程中进行,由买方选择、卖方委托指定质检机构按照移动煤流采样法进行采样,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指定质检机构在采样、制样结束后,样品分为四份,由买方、卖方和指定质检机构三方签字确认后封存。


买卖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该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判定的依据。买卖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买方或者卖方可以自收到质检结果之日起(不含该日)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由申请方预交复检费用。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动力煤质量复检仅能申请一次。复检项目限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干燥基灰分,计算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时,全水采用初检结果。复检机构由交易所在指定质检机构中选定,复检样品为装车(船)过程中采制并保留的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将复检结果通知异议方。复检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动力煤车(船)板交割重量验收由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或者计量机构进行,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买方使用船舶接货的,重量计量通过水尺确认;无法使用水尺计重时,由指定质检机构或者计量机构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地磅或者皮带秤计重。买方使用车辆接货的,重量计量通过地磅确认。装车(船)完毕后,指定质检机构或者计量机构应当及时出具装车(船)重量证明书,作为交割货物重量的判定依据。


买卖双方有权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停止交接货物,并书面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组织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测,差旅费、交通费、检测费等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条买方使用船舶接货的,单船重量溢短范围为±500吨(含)以内。在重量溢短规定范围内,交易所依据实际重量结算货款。溢货超出规定范围的,买卖双方对超出部分协商处理并自行结算。短货超出规定范围的,卖方需及时补装至规定范围以内;无法补装的,在计算货款时,交易所对短货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双倍扣减;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短货超出规定范围时双倍扣减的计算公式为:单船结算重量=应交重量-500-(应交重量-500-实测重量)×2。


第三十一条动力煤交收时,买方运输工具未按约定或者规定时间抵达货物所在港口(或锚地),或者卖方未按约定或者规定时间在指定港口备妥交割货物并向指定港口提交装车(船)作业申请,造成延误的,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发货或者提货时间可以顺延。


第三十二条对于已经发运的动力煤,按实际检验结果计算货款,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5500×实测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超过6000千卡/千克时,按6000千卡/千克计算货款。


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0.8768/5000×实测发热量;


43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0.7687/4500×实测发热量;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300千卡/千克,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0.7687/4500×实测发热量×5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检验结果低于卖方配对环节公布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且差值超过300千卡/千克(不含)的,在上述货款计算公式基础上再减5元/吨;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检验结果高于卖方配对环节公布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且差值超过300千卡/千克(含)的,计算货款结算价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按照“卖方配对环节所公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00”计算。


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干燥基灰分指标超出交割品范围的,计算货款结算价时按照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干燥基灰分的顺序依次进行。相关计算方法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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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三十三条动力煤厂库允许注册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动力煤厂库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供标准仓单注册担保。


第三十四条动力煤厂库标准仓单注册时,厂库应当向交易所提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点、煤种、产地等货物信息。


第三十五条动力煤期货标准仓单注销时,提货人应当至少提前20个日历日(相对于提货日期)与厂库沟通所提货物质量和重量情况。提货人与厂库协商一致的,按照双方协商结果提货,涉及升贴水的,由双方自行结算。提货人与厂库协商不一致的,提货人按厂库注册标准仓单时提供的货物信息提取货物,涉及升贴水的,由交易所在货物发运完毕后统一结算。


提货人和厂库协商不一致的,提货人在指定港口提货时的质量认定、重量溢短等按照本章第三节“车(船)板交割”相关规定办理,交割结算价按《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动力煤期货最近交割结算价计价。


提货人和厂库确认提货事项并提交交易所后,交易所向提货人开具《提货通知单》。


提货人与厂库协商在交易所公布的指定交割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交货的,相关事项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动力煤厂库标准仓单在港口提货时,按照本章第三节“车(船)板交割”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动力煤交收时,重量溢短范围、质量检验适用本章第三节“车(船)板交割”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提货人或者厂库对动力煤重量、质量有异议的,由提货人和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由申请方预交复检及相关费用。重量异议应当在出库前提出;质量异议应当在收到质检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项目限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干燥基灰分。复检样品仅限于保留样品。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厂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厂库或者提货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者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当支付滞纳金。动力煤滞纳金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因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发货日起5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提货人可以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动力煤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应发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厂库或者提货人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者赔偿金。


厂库和提货人应当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协商确认材料以及发货和提货单据等,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


第四十条多名提货人同时提货的,厂库可以根据提货人预约时间及办理提货手续的先后顺序等因素合理安排发货。


第四十一条厂库发生违约行为,且厂库未赔偿或者赔偿金额不足的,交易所可以动用厂库提供的担保对提货人进行赔偿。


第四十二条厂库发货完毕后,交易所书面确认无质量、数量责任的,经厂库申请,交易所退还厂库提交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凭证。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动力煤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


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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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动力煤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四十五条动力煤期货合约限仓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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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四十六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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