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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06
发文字号:
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16号
发文机关:
郑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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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棉纱期货业务细则(2024年修订)

(2024年1月4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2月6日〔2024〕16号公告发布,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纱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棉纱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棉纱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5吨/手(公定重量)。


第四条棉纱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棉纱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六条棉纱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至12月。


第七条棉纱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棉纱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棉纱期货合约交易时间分为夜盘交易时间和日盘交易时间。夜盘交易时间为下午21:00—23:00。日盘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交易所暂停、取消棉纱期货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九条棉纱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棉纱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CY。


第三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棉纱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厂库标准仓单交割和厂库非标准仓单交割。


棉纱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棉纱期货的交割单位为20吨(公定重量)。同一交割单位内的棉纱商品应当由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批次生产。


第十三条棉纱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棉纱期货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棉纱期货标准仓单为非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五条每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棉纱期货标准仓单,应当在当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第十六条棉纱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棉纱期货仓库、厂库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棉纱期货仓库、厂库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棉纱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第十九条仓库棉纱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板的出库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厂库棉纱装到汽车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棉纱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棉纱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相应期货合约价格中,不另行计价。


第二十一条棉纱期货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节 交割标准


第二十二条棉纱期货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基准交割品:符合以下质量指标的32英支普梳棉本色筒子单纱(环锭纺):线密度18.2tex(允许偏差±2%)、棉纤维含量100%、14.0cN/tex≤单纱断裂强度<14.7cN/tex、8.5%≤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9.0%、条干均匀度变异系数≤15.5%、-50%千米细节≤10个/10³m、+50%千米粗节≤220个/10³m、+200%千米棉结≤450个/10³m、百米重量变异系数≤2.2%、实际捻系数360-420、38处/20kg<异性纤维含量≤81处/20kg(对应折算7处/200km<异性纤维含量≤15处/200km)。


第二十四条棉纱单纱断裂强度、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和异性纤维含量指标符合以下规定,且其他指标符合基准品要求的,可以替代交割: 


 (一)12.0cN/tex≤单纱断裂强度<14.0cN/tex及14.7cN/tex≤单纱断裂强度≤16.2cN/tex; 


 (二)7.5%<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8.5%及9.0%<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10.5%; 


 (三)异性纤维含量≤38处/20kg及81处/20kg<异性纤维含量≤200处/20kg(对应折算异性纤维含量≤7处/200km及15处/200km<异性纤维含量≤37处/200km)。


替代交割品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棉纱质量指标中,棉纤维含量的定义及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FZ/T01057-2007)执行,异性纤维含量的定义及检验方法按照《纺织品纱线异性纤维分级与检验方法》(DB41/T1662-2018)执行,棉纱其他指标定义及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本色纱线》(GB/T398-2008)执行。


《纺织品纱线异性纤维分级与检验方法》及上述标准中单纱断裂强度、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线密度、-50%千米细节、+50%千米粗节、+200%千米棉结对检验仪器和检验方法的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棉纱交割包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标志与包装》(FZ/T10008-2009)。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棉纱包装规格应当统一,并标明生产日期。


棉纱交割采用纸管、塑料内膜袋和塑料编织袋的组合包装方式,由打包绳缝口捆扎,中间加固拦腰围带。筒纱按定重量成包,按公定回潮率时的净重量确定,每包净重25kg,误差不超过±0.2%。纸管硬度以不变形为准,每批号纸管头颜色一致,不易掉色污染纱线;塑料内膜袋及塑料编织袋要求装纱后无破损。筒纱包装要求捆扎紧牢,筒纱不外露,满足搬运及运输要求。


第三节 仓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七条棉纱期货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仓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八条仓库开具的棉纱《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40个日历日。


第二十九条境内生产的棉纱申请入库,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棉纱生产厂家出具的厂检证书。厂检证书应当载明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品名规格、净重、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条棉纱入库过程中和标准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标准仓单注册人: 


 (一)同一交割单位的生产厂家、生产批次不一致的; 


 (二)单包回潮率大于9%的; 


 (三)生产日期超过180天的; 


 (四)包装不符合交割规定或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棉纱入库时,仓库对入库商品进行重量验收。


第三十二条入库棉纱的采样、制样、质量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仓库应当予以协助,检验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


指定质检机构应当自完成采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棉纱重量验收及入库采样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到场监督。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棉纱入库后,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棉纱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提供运输工具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


提货人委托仓库代办运输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确认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相关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采用汽车、船舶运输的,仓库在10个日历日内发货;采用火车运输的,仓库在20个日历日内发货。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货物的,不得收取规定时间后产生的仓储费。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仓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棉纱出库时,提货人可以在商品发运前逐批对棉纱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次和数量等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当经提货人和仓库双方认可。


棉纱出库时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棉纱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第三十六条棉纱出库时,提货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质量异议应当在《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七条出库棉纱质量与仓单注册时相比,单纱断裂强度、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条干均匀度变异系数、百米重量变异系数发生变化但未超过5%的,-50%千米细节、+50%千米粗节、+200%千米棉结发生变化但未超过5个/10³m的,异性纤维含量发生变化但未超过10%的,可以正常办理出库手续,提货人不得拒绝接货,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条干均匀度变异系数、百米重量变异系数、-50%千米细节、+50%千米粗节、+200%千米棉结发生变化超过上述标准但符合交割质量要求的,仓库对提货人按照30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偿;单纱断裂强度、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异性纤维含量发生变化超过上述标准但符合交割质量要求的,仓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公告的贴水标准进行补偿,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


仓库棉纱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棉纱出库时,出现包装损坏、霉变、水渍、虫蛀的,仓库应当免费更换包装。


第四节 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三十九条棉纱厂库允许注册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棉纱厂库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供标准仓单注册担保。


第四十条棉纱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可以根据棉纱厂库公告信息选择相应的规格、品级等,在交易所规定升贴水范围之内的,厂库予以满足;在交易所规定升贴水范围之外的,由双方协商,自行结算。


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时,应当就发货速度及最后完成出库时间与厂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厂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发货速度发货。


本细则所称厂库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在24小时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速度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厂库应当在提货手续办妥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提货人与厂库协商一致的除外。提货人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者委托厂库代为发运。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未按时交纳费用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发货推迟的,厂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二条厂库棉纱出库时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库共同实施,以厂库检重为准,足量出库。


棉纱出库重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厂库应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棉纱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当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第四十三条厂库应当保证交割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棉纱出库时,厂库向提货人提供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第四十四条提货人或者厂库对棉纱重量、质量有异议的,由提货人和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由申请方预交复检及相关费用。复检申请应当在棉纱出库或交货前提出。


第四十五条棉纱复检结果符合交割规定,但是异性纤维含量复检结果增加贴水的,提货人不得拒绝接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厂库与提货人协商处理;双方协商无法一致的,厂库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对提货人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棉纱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复检增加贴水部分的商品数量×贴水比例,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厂库承担。


厂库棉纱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厂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厂库或者提货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者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额=∑[5(元/吨•天)×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


因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发货日起5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提货人可以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棉纱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应发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厂库或者提货人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者赔偿金。


厂库和提货人应当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协商确认材料以及发货和提货单据等,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多名提货人同时提货的,厂库可以根据提货人预约时间及办理提货手续的先后顺序等因素合理安排发货。


第四十八条厂库发生违约行为,且厂库未赔偿或者赔偿金额不足的,交易所可以动用厂库提供的担保对提货人进行赔偿。


第四十九条厂库发货完毕后,交易所书面确认无质量、数量责任的,经厂库申请,交易所退还厂库提交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凭证。


第五节 厂库非标准仓单棉纱交割


第五十条厂库非标准仓单棉纱是指由厂库生产,但未经交易所注册成标准仓单的棉纱。


第五十一条厂库非标准仓单棉纱适用滚动交割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第一交割日(配对日) 


 1.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同时持有交割月棉纱合约和厂库非标准仓单棉纱的卖方会员可以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线密度、单纱断裂强度、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条干均匀度变异系数、-50%千米细节、+50%千米粗节、+200%千米棉结、十万米纱疵、百米重量偏差、百米重量变异系数、实际捻系数、异性纤维含量、公定重量(20吨的整数倍)、生产厂库、联系方式、提货地点等;其中,提货地点只能为生产厂库。卖方应当根据交割结算价在合理范围内自报升贴水。 


 2.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交割申请的,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交割申请,卖方会员可以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予以撤销;没有撤销的交割申请,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3.交割配对。当日闭市后,对于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交割申请,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和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厂库非标准仓单棉纱交割配对后,卖方保证金不予释放。 


 (二)第二交割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收取《交割通知单》。 


 (三)第三交割日。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割结算。


第五十二条厂库非标准仓单棉纱不得用于集中交割。


第五十三条厂库非标准仓单交割结算流程如下: 


 (一)第三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100%货款(不含买方保证金)划入交易所账户。 


 (二)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至交割月最后一日,买卖双方按交易所规定办理厂库非标准仓单棉纱交割货物交收。 


 (三)在最后交货日(交割月最后一日,含该日)之前交割完毕的,配对后至最后交货日次日,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在会员服务系统中的确认情况进行结算。具体流程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关于车(船)板交割结算流程的规定执行。


在最后交货日仍没有全部货物交收完毕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卖方按照约定或者正常速度发货但仍未完成全部货物交收的,可以延期交收,买方不得拒绝。待货物交收完毕后,按照规定流程予以划款; 


 2.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正常速度完成全部货物交收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终止交收。守约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终止交收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过错方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交易所与卖方结清已发运部分的货款,剩余货款返还买方。其余未交收部分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过错方交割违约处理。


第五十四条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3个交易日内,买卖双方可就厂库非标准仓单棉纱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并签订《厂库棉纱交割协议书》。其中,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不得晚于最后交货日;交货地点为生产该批棉纱的厂库。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第3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提交《厂库棉纱交货事项确认单》;卖方会员应当在下午3时之前进行确认。《厂库棉纱交货事项确认单》内容应当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规定时间内,买方未提交或者卖方未确认的,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对应部分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的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终止交割。


买卖双方在货物发运前,应当到场查验棉纱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买方无异议的,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签署《厂库棉纱交割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质量判定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买方对厂库非标准仓单棉纱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检验,并预交检验费用。指定质检机构应当在收到交易所检验通知之日起(不含该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检验结果,并书面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通知买卖双方。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检验结果与卖方提交的交割货物信息一致的,货物正常发运,检验及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与卖方提交的交割货物信息不一致的,买卖双方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工作日内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卖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的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买方,终止交割,检验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六条棉纱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棉纱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image.png


第五十七条棉纱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五十八条棉纱期货合约限仓标准见下表:


image.png


本条所称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九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棉纱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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