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2月6日〔2024〕16号公告发布,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油菜籽(以下简称菜籽)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菜籽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菜籽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四条菜籽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菜籽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六条菜籽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7、8、9、11月。
第七条菜籽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菜籽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菜籽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另行公告菜籽期货合约开展夜盘交易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取消菜籽期货合约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九条菜籽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菜籽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RS。
第三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菜籽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和车(船)板交割。
菜籽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菜籽期货的交割单位为10吨。
第十三条菜籽期货标准仓单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车(船)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20日。
第十四条菜籽期货标准仓单为仓库标准仓单。
菜籽期货标准仓单为非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五条N年6月1日起接受菜籽期货标准仓单注册申请,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年11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第十六条菜籽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菜籽期货仓库、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菜籽期货仓库、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菜籽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服务机构或者基准仓库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第十九条菜籽期货标准仓单对应货物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板的出库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菜籽车(船)板交割中,货物自交割服务机构或者双方协商的其他交割地点装至车(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双方协商买方自行提货或者卖方送货的,可根据距离交割服务机构的远近协商各自承担的运费。
菜籽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菜籽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相应期货合约价格中,不另行计价。
第二十一条菜籽期货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节 交割标准
第二十二条菜籽期货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基准交割品:含油量≥38.0%,水分≤9.0%,杂质≤3.0%,热损伤粒≤2.0%,生霉粒≤2.0%,色泽气味正常的菜籽。其中,含油量以8%水分计。
菜籽指标定义、卫生指标要求及检验方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油菜籽》(GB/T11762-2006)执行。
第二十四条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
(一)含油量以38.0%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升水70元/吨,不足1个百分点的无升水,高于42.0%的按照42.0%升水;每低1个百分点,贴水70元/吨,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照1个百分点计,低于35%的不允许交割。
(二)杂质以3.0%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升水30元/吨,不足0.5个百分点的无升水,低于2.0%的按照2.0%升水;每高0.5个百分点,贴水30元/吨,不足0.5个百分点的无贴水。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杂质高于3.0%的不允许交割。采用车(船)板交割的,杂质高于4.0%的不允许交割。
(三)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水分高于9.0%的不允许交割。采用车(船)板交割的,水分以9.0%为基准,每高0.5个百分点,贴水30元/吨,不足0.5个百分点的无贴水,水分高于12.0%的不允许交割。
第二十五条菜籽交割采用塑料编织袋包装方式。编织袋的长度为1100至1250毫米,宽度为650至750毫米,缝包机缝口,单包装物载菜籽重量不少于60公斤。编织袋应当不破、不漏,清洁、牢固、透气,无毒害物质污染,无霉变。
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菜籽,包装物规格应当统一。
第三节 仓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六条菜籽期货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仓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七条菜籽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40个日历日。
第二十八条菜籽入库时,仓库对入库商品进行重量验收。菜籽重量验收采用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菜籽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负责,仓库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委托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菜籽入库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货前抽取。每次抽取样品就库分为二份,每份1公斤,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封样,由仓库妥善保存。
仓库应当自每批货物抽样结束之时起24小时内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标准仓单注册人。
标准仓单注册人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菜籽入库时达不到交割质量标准的,经双方协商,仓库可以提供整理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菜籽重量验收及入库采样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到场监督。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菜籽入库后,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菜籽入库后采用仓房内堆放的方式储存。不同标准仓单注册人入库的菜籽不得混存。
第三十三条菜籽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提供运输工具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
提货人委托仓库代办运输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确认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相关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采用汽车、船舶运输的,仓库在10个日历日内发货;采用火车运输的,仓库在20个日历日内发货。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货物的,不得收取规定时间后产生的仓储费。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仓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四条菜籽出库重量验收由仓库和提货人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重量验收规定。
菜籽出库时数量发生损耗(水分除外)造成短少的,仓库按照实际出库重量补足。不能补足的,仓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菜籽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第三十五条菜籽出库时,提货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质量异议应当在《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菜籽出库时,含油量指标低于入库时质量指标0.5个百分点以内的,视为合格。
第四节 车(船)板交割
第三十七条菜籽车(船)板卖方提出交割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服务机构、货物存放地点等。
第三十八条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3个交易日内,菜籽买卖双方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
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第3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前,买方应当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卖方会员应当在当日下午3时前进行确认。买方提交的《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应当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或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按照未提交处理。规定时间内,买方未提交或者卖方未确认的,视为违约,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菜籽期货买方有权选择在卖方货物所在地或者交割服务机构交割。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未达成协议的,买方可以在《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中选择交割服务机构进行交割,卖方应当按买方的要求交付货物。
第四十条菜籽在交割服务机构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当在确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后3个工作日内与交割服务机构联系,签订交割中转协议,安排交割事宜。
买卖双方自达成中转协议之日起(含该日)3个日历日内开始交收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发货速度将货物运达交割服务机构;买方应当在货物运达后24小时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交割数量大的,卖方可以分批发货;买方可以相应分批检验、接运货物。卖方日发货速度不得低于300吨/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对该批货物承担质量责任。
第四十一条菜籽在卖方货物所在地交割的,买卖双方可以对已经检验的交割货物采取加锁、贴封条等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封仓或者封货。卖方在保管过程中需要开仓通风、倒垛的,买方应当在接到卖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卖方货仓进行配合。卖方对于未发运货物负有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货物受潮、霉变的,买方有权要求对未发运货物重新扦样、检验,卖方不得拒绝。
第四十二条卖方货物所在地的货物存放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便利,核定载重30吨货车能够顺畅通行;
(二)计量设施完好,计量衡器应当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计量衡器最大称重不低于60吨;
(三)装运能力强,发货速度不低于300吨/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具备开展期货交割质量检验的检化验设备,检化验设备符合国标检验规定,且运行良好。
卖方货物存放机构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菜籽买方应当在装车发运前到场查验货物质量,卖方应当予以配合。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共同扦取样品,样品就地分为两份,任选一份现场或者到双方认可的其他地点共同检验;另一份买卖双方共同签字封样,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
菜籽分批检验的,最终货物质量根据每次检验结果及所发货物数量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质量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质量判定及升贴水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买卖双方把复检样品共同寄送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或者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判定的依据。寄送样品及复检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十五条菜籽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卖方应当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交割违约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当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当安排足够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菜籽重量验收采用发货地过地磅称重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
货物发运完毕后,根据每天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过磅码单,经核准累计后确认货物重量。买卖双方签署《重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重量的判定依据。
买卖双方有权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停止交接货物,并书面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组织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测,差旅费、交通费、检测费等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菜籽交收时,买卖双方未按约定的发运时间、发运速度交接货物,造成延误的,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滞纳金金额=∑[5(元/吨•天)×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发货或者提货时间可以顺延。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八条菜籽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菜籽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第四十九条菜籽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五十条菜籽期货合约限仓标准见下表:
本条所称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一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菜籽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